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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中法信用


债权人:中国XX进出口总公司

债务人: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

欠款额:US$3,942,724.07

利息:US$118,281.72

总额:US$4,061,005.79

发票日期:1992年12月7日

债款过期:大于240天

背景介绍

在1992年全年里,中国XX公司通过香港的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向在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出口了价值US$6,238,198.50的中国手工羊毛地毯。但93年年初,中国XX公司只收到92年前三季度的应收账款US$2,125,129.45。换句话说,中国XX公司仍然有$4,113,078.5的应收账款被拖欠着。

超过4百万美元的过期应收账款被拖欠严重影响了中国XX公司的业务运作。为了解决拖欠款问题,中国XX公司在1993年2月25日邀请了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和出口代理商香港环球贸易有限公司的总裁在北京举行了一次友好协商会议。会议的结果是三方正式签定了一份所谓<付款备忘录>的支付款协议。协议要求债务方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在93年3月底以前汇出一百五十万美元给中国公司,并在93年6月底前付清剩余拖欠款。协议的最后一句话是“随着拖欠款问题的解决,三方对93年及今后的业务合作都充满信心。”

但在那个时候,中国XX公司根本没有想到这种信心来自于什么。事实上这样的<付款备忘录>是没有丝毫意义。正确的作法是债权人应该立刻请专业收账信用律师与债务人进行正规的磋商,并获得他的个人担保,那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那次会议后,为了表示彼此对今后贸易关系的诚意,中国XX公司继续向债务人出口羊毛地毯,最后一次出货是在93年5月8日。到93年7月,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总拖欠中国公司应收账款$3,942,724。07。此时中国出口商还是没有对美国进口商有意拖欠提出疑问,也没有对债务公司作任何调查,只是等,并希望通过自己能收回欠款来。最终在一年后的94年5月12日,中国XX公司向收账信用律师递交了收账申请,收账信用律师接受了包括欠款的利息在内的总共$4,601,005.79的索赔申请。

调查与追收

从第一张被拖欠款的发票日期1992年12月7日到递交了收账申请,这个应收账款账户早已超过240天,根据美国收账者协会(ACA)收账的统计数据,那也就意味着只有低于12.5%的机会收回欠款了。收账信用律师威廉在当天便打电话与新泽西州的债务人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联系收款。债务人告知他们公司的正确名字是美国水波磷公司,而且已经停业了,债务公司又说他们将要宣告破产了。

收账信用律师威廉先生立即意识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要比出口商想象的差得多。宣告破产会直接影响到收账的利益。于是,收账信用律师开始调查债务人公司在行业里的情况。3天后,有关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的信息报告放在了威廉的写字桌上。报告显示了以下几点:因没有足够的债务人公司的财务信息,所以不知它在其行业里的等级。公司始于1982年,共有17名员工。

美国福里房公司在1994年1月获得了债务人公司所有资产的占有权。

自从1989年起,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已在当地收到了许多针对它的法院裁决。

看完报告后,信用律师威廉立刻将此案转给了在新泽西州的信用律师卡罗亨瑞,要求协助收账并对债务人作进一步调查,判断根据新泽西的法律他们能否得到债务人公司的资产。同时威廉又通知中国XX公司目前债务人的情况并征求意见。也许是由于时间的差异或别的什么原因,中国客户总是反馈很慢。

又过了3天,信用律师收到了客户的回音,中国XX公司同意信用律师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可申请起诉。5月16日信用律师威廉和卡罗开始了调查。他们派了一名律师特地前往新泽西州高等法院审查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的公开记录。5月26日调查此债务公司的律师马克摩尔整理完了报告<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或水波磷公司的调查结果报告>。报告中主要有以下发现:

大量针对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的裁决还没被执行补偿。

债务人在四个月前(即1994年1月)停止了营业。

已有2个依美国统一商法(UCC)包括债务人所有资产在内的裁决。

福里房公司按优先担保协议已拥有预先处理抵押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财产也已抵押给了福里房公司。

结果

到了6月,在信用律师做完了所有对债务人的调查和分析后,信用律师认为此案不可能追回,而且任何针对债务人的进一步行动只能是浪费中国出口商的钱。威廉遗憾地关闭了这个四百万美圆的案子。

最后,一份包含所有资信调查报告的此案总结报告被寄给了中国XX公司。信用律师在报告中指出:“显然我们已做了所有可能做的事来保护你公司的利益,我们想知道为什么你们在这案子发展到这种地步以前不采取任何行动?你们有否收到过关于美国普拉革地毯有限公司转让资产给福里房公司的任何通知?同时,我们想指出的是超过240天以上的过期应收账款通常可收回的比率会大大下降。而且我们注意到对我们的传真,很多时候我们很难立刻收到你们的回音,低效率的联络也会降低账款的回收率……”。

此案对出口商的意义:

1、客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提供买方信用: *信用申请 *有关对方公司及其负责人的信用报告 *个人担保 *有关公司及任何担保人的财务报告。

2、当应收账款过期60天时,出口商应开始采取如下行动: *获得最新的资信报告 *通过信用律师来调查是否有债务人的历史。

3、如果应收账款过期90天,应立即委托专业信用律师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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