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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0-24 10:47:02)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能中标吗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能中标吗
 
何红锋 王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情

某教育部门欲为辖区内各所学校采购一批计算机,经过公开招标,某知名计算机生产厂家甲从众多投标者中脱颖而出。但在质疑有效期内,投标人乙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分别提出质疑:甲公司内有部分员工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甲公司不满足《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的条件。

该教育部门经过调查确认甲公司确实存在上述事实后,取消了甲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分析

从本质上来讲,政府采购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支出管理被看作是一个长长的价值链,起始于预算编制,通过政府采购和工程承包执行预算,终结于彬彬有礼地向公众提供服务。”(出自《公共支出管理》一书,作者:A·普雷德)因此,政府采购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采购,由于事关公共利益,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此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能够及时获得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但并不是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有能力或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要求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规定供应商资格是国际惯例

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是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6条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并列明了5项基本资格:一是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资格、技术能力、财力资源、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声誉和人员。二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三是并非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停业状态,其事务目前并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员管理,其业务活动并未中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情况而成为法律诉讼的主体。四是履行了缴纳本国税款和社会保障款项的义务。五是在采购过程开始前若干年(颁布国规定)内,该企业或其董事包括主要工作人员未犯有与其职业行为有关的,或者与以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采购合同有关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存在曾在其他方面被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业或取消资格的问题。此外,美国、韩国、意大利等国家都有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规定。

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关注不够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尤其是政策性要求普遍重视不够。采购人关注的重点是商品,至于商品的原产地、生产商品的企业是否遵纪守法等普遍关注不够。究其原因,是将政府采购与个人采购行为混为一谈。政府采购要站在政府立场上开展采购活动,要体现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对政府负责。例如,关闭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厂是政府的一项环保政策,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义务贯彻执行,如果政府也采购小造纸厂生产的纸张,就是对自己制定的政策的否定,这一政策也就难以贯彻落实。这一事例说明规定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条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义务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一环,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等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它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基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作用,是一个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一旦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要按国家规定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不但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一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因此,无论是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还是其他很多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设定供应商资格的时候,都要求供应商必须要有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否则就不能成为供应商。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4款也明确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根本就不能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中标也就更无从谈起了。

综上所述,采购人应当取消甲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这也给很多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遵纪守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不能通过不给员工上保险的方式来降低企业成本。如果企业不承担自身社会责任,那么就可能在某一天受到惩罚。(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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