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专栏仁合公益律师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 → 回复帖子

  回复帖子(本版面所有帖子都要经过管理员审核方可发表)
用户名:   *您没有注册?
密码:   *忘记论坛密码?    标题采用“回复:XXX....”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200 个汉字
当前心情
上一页 发帖表情 下一页
内容
高级设置: 签名: 回帖通知: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5-8 16:04:45)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出版社不退手稿侵犯作品发表权
出版社不退手稿侵犯作品发表权
2010-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某出版社赔偿农民郭某经济损失5000元的协议。

  原告郭某是日照市一农民,平时喜欢写作,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一部长达40万字的长篇小说。该作品系手写稿,并无备份。2007年3月,郭某将作品通过特快专递寄往山东省某出版社,并在稿件中明确注明“如不采用,请退还稿件”的字样。出版社收到稿件后,既未采用,也未退回。投稿6个月后,郭某曾多次发函索要手稿,出版社于2009年3月才将手稿退还郭某。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作品系无备份的手写稿,且其投稿时明确声明“如不采用、请退还稿件”。被告在收到手稿后2年内拒不退还原告手稿,致使原告无法向其他出版社投稿,侵犯了其作品发表权,继而影响了原告对其作品其他著作权的行使。依据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手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张宝华 刘珊珊)

法律声明:①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 联系方式:E-mail:bjlawinfo@126.com
英雄合击私服
传奇私服发布网
变态传奇私服
传奇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