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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1-18 23:23:21)
--  作者:law-credit
--  依法保障律师履职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利器
依法保障律师履职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利器

作者: 汪明卓    发布时间: 2010-11-17 15:24:4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11月1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与律师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会上指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11月17日《人民法院报》)

  律师是司法服务工作的重要职业。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广大律师通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营造法官与律师的健康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而且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尽可能地为律师提供便利,全面构建新时期法官与律师的良好关系,为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作出更多的努力。

  依法保障律师履职是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随着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法治理念日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习惯了委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为自己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律师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参与度不断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相时而动,以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前提,以充分保障律师履行职责为手段,积极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律师进行辩论和辩护的权利。这是对律师职业的充分尊重和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热切回应,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所呼唤的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依法保障律师履职是对人民法院服务质效的有效提升。当前,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已是人民法院的思想主流。对人民法院而言,监督是支持,更是保护。随着律师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深入参与,身处司法服务一线的律师无形之中成为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直接监督者,他们能够直接感受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公开与否,能够切实体会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好坏优劣。人民法院借助各种有效手段保障律师履行职责,确保干警和律师之间的互相约束,努力在干警和律师之间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既是对律师工作的有效规范,也是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工作的有力补充,可谓益处多多。

  可以说,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离不开律师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律师的认真履职。为律师提供更多的保障,是基于人民法院的服务职能,也是出于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理应长期坚持下去。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1-18 23:21:32)
--  作者:law-credit
--  营造律师与法官健康关系须健全正常工作沟通机制
营造律师与法官健康关系须健全正常工作沟通机制

作者: 陈建华    发布时间: 2010-11-18 14:54:2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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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与律师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出席会议并讲话。王胜俊指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多年来,广大律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既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1月17日《人民法院报》)

  当前,我国的律师和法官因工作关系会经常在一起,走得很近。然而,由于我国缺乏正常的沟通机制,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被部分民众认为存在诸多问题,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也被部分民众认为不正常。如,办案前,个别法官和个别律师共同探讨案件,甚至探讨怎样把官司打胜。办案中,个别法官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宴请和财物,说情打招呼,泄露案件秘密。法庭上,个别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随意轻视、排斥律师的意见。法庭下,个别律师和个别法官打成一片,称兄道弟、亲密无间。在这种交往中,律师实际上充当诉讼掮客的角色,法官以审判权制约律师谋取私利。虽然这些问题虽不普遍,但是对社会影响很大也很坏,致使法官的权威难以得到树立,致使法院的裁判也难以保障公正,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力难以得到保证,由此也导致了当前社会不少民众对法官和律师的整体评价不高。在这一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正常工作沟通机制。

  如何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正常工作沟通机制?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律师与法官的职务性交往只能限定在正常的范围以内。律师不得与法官在法律程序设定的时间和空间以外,进行任何涉及审判内容的交往。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恪守“五个严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相应的交往活动。

  二是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之中。律师与法官基于其他关系形成的情感关系不应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律师对于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应当主动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合同。同时,在案件代理之前和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人情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来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三是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任何利益交往关系。无论是基于职务性联系,还是基于非职务性的联系,律师与法官之间应避免任何带有利益交换内容的交往,包括避免一般社会习俗意义上的礼尚往来。这一要求未免有些苛刻,但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律职业尊严,律师和法官就应该以不同于普通社会公众的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广大律师和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严格约束自己。只有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活动的纯洁性,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是注重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律师队伍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必须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确保诉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认真听取律师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律师进行辩论和辩护的权利。要注重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引导律师参与或者主持调解、和解,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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