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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28 11:03:27)
--  作者:law-credit
--  证监会规范律师责任 提升IPO和再融资审核效率
证监会规范律师责任 提升IPO和再融资审核效率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8日 10时14分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在24日召开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实施座谈会”上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再融资制度的优化,尤其是今后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律师都必须担当相应作用,而且应该进一步发挥作用。

  23日,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陆文山指出,《执业规则》的颁布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主要体现四个方面:一是能够力求促进证券业务法律报告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二是促进各中介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配合中也相互制约,具有制约性和平衡性,而不仅仅是原来的从属关系,三是体现了律师事务所权责利益的统一性和匹配性,四是明确了律师事务所违规失职的可追究性。

  陆文山指出,证监会在优化新股发行审核的程序,提高新股发行的效率等方面,都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是分不开的。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律师事务所必须担当相应的作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核心就是各方归位尽责,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律师事务所在创新、风控、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如何起到把关作用。我们对此也寄予厚望。”他说。

  除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外,陆文山进一步指出,再融资制度的优化,尤其是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律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发挥作用。他说,再融资在前端的合规性的核查,特别是公司债券的大力发展,要求律师介入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因此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股票发行没有太多变化,公司债则是千差万别。哪怕是一个公司发不同期限的债券都是完全不一样的:可以担保可以无担保,可以有条款也可以无条款,今年信用评级可以是AAA,明年则可能是AA+的等,千差万别。担保无担保、是否可赎回、托管如何、债权人权益如何保护等等问题,不仅仅是纯业务制度,更是一个法律的架构。在这一过程中,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在法律方面的业务要有所区分。”陆文山说。

  他强调,下一步,要改变过去将IPO、再融资、公司债的相关法律业务雷同的状况,突出其法律业务品种的不同,突出其专业特点,使其在风控把握和重点把关方面更具针对性。由此,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升IPO、再融资等的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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