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通过分析此类案件,发现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中介广告天花乱坠,虚假宣传国外大学入学条件;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甚至夸大国外学校真实情况;留学中介鱼目混珠,不具备资质或跨地区经营;留学失败退款难,未能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此,上海一中院申诉庭法官康乐建议:
慎重、理性地对待出国留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切勿跟风赶时髦,片面追求“洋学历”。一定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专业情况、语言基础、心理素质等,权衡利弊后再做出选择。其次,切勿轻信“中介广告”,正规的国外大学,都有着一定的评价标准,需要通过严格的入学考试,不是花钱就能进。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等渠道充分了解留学院校的资质、教学水平和质量、留学政策、学习及生活环境等相关情况。
要认清中介机构资质情况,尽量选择经过资格认定、信誉良好的正规留学中介。凡经营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得到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三证”齐全: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而且能提供与国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在华招收学生的授权书及中国对外使领馆教育部门对海外合作教育机构的认证书。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已公布了30多个国家上万所正规高校以及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录,学生和家长可随时查询,避免利益受损。
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责。注意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提防中介不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单方面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留学中介的责任包括帮助申请人选择国家和学校、准备材料、签证培训、安排接站、住宿等,可以说直到学生入学后,中介的责任才算完成。
防止学费黑洞,审查收费标准及退款条件。中介为吸引客户,往往在开始只介绍学费和中介费,一旦客户觉得能够承受,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便接踵而至,而且大多都承诺“不成功则退款”,但实际上在协议当中却“暗藏”着许多不退款的事项,因此,消费者在签协议前,要仔细审查协议条款,与中介明确收费项目及退款事由,防止其“高收费”、“乱收费”和“不退费”,并妥善保管收据凭证和合同协议,以备不时之需。
一旦受骗,要及时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为1年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不及时行使将导致撤销权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