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专栏仁合公益律师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 → 回复帖子

  回复帖子(本版面所有帖子都要经过管理员审核方可发表)
用户名:   *您没有注册?
密码:   *忘记论坛密码?    标题采用“回复:XXX....”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200 个汉字
当前心情
上一页 发帖表情 下一页
内容
高级设置: 签名: 回帖通知: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4-15 15:09:47)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本案应否认定为工伤
本案应否认定为工伤
2010-4-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于杨宁 夏红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湖南省祁阳县某铸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成立时出台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职工宿舍,在上班的日子职工不得擅自离厂,食宿均在公司,非节假日外出发生意外,公司概不负责。该制度未进行公示。王某于2005年到该公司工作,对该规章制度不知情。2008年9月14日,王某未请假,下班后回到了家,次日早上7时从家中赶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08年12月,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王某妻子申请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工伤认定。铸造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铸造公司仍不服,以公司制定了规章制度和安排了宿舍,王某的上班路线为宿舍至车间而不包括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3月,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判决维持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铸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职工违反企业规章而伤亡,该情形应否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公司规章不能规定上下班路线。从法律角度分析,“上班途中”指职工为了到达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所经过的路程,客观上讲是在上班路上,主观目的是为了到达工作单位。铸造公司虽然于2003年成立时出台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职工宿舍,在上班的日子职工不得擅自离厂,食宿均在公司。但该规定并不能因此界定职工的上班路线仅仅为职工宿舍到车间,且该规定不得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2.本案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该规定,王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王某只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排除工伤的范围。因此,本案应当认定王某为工伤。

  (作者单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法律声明:①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 联系方式:E-mail:bjlawinfo@126.com
英雄合击私服
传奇私服发布网
变态传奇私服
传奇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