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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侵权主观要件中“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徐国玉诉南阳电视台等名誉侵权案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1-8-4 18:43:09
新闻侵权主观要件中“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徐国玉诉南阳电视台等名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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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针砭时弊的新闻评论言辞虽过激,但报道属实,无实际恶意的,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

  2009年12月,河南省南阳电视台(下称电视台)的新闻热线接到电话,称市民徐庆芳老人因房产争议与其二儿子徐国玉长期闹矛盾,邻居对此事也为老人抱不平。电视台认为这是一个社会新闻素材,即派记者前去采访。经采访徐庆芳本人及其子女、邻居,详细了解了徐庆芳因房产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与徐国玉发生矛盾的过程后,电视台制作了三期《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节目,于12月25日在《宛都播报》栏目播放。节目中显现徐庆芳老人原来有一处房产,办有房产证,徐国玉拿走房产证把房子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因徐庆芳老人及亲属要求,徐国玉又与父母订立协议,同意将房产证过户到父母名下,但并没有履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徐庆芳认为徐国玉不履行协议、不赡养父母,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徐国玉履行协议。节目中显现,85岁的徐庆芳老人及其他儿女情绪激动,对徐国玉夫妇表示愤慨。徐庆芳老人连续诉说徐国玉夫妇不孝。节目中,记者徐罡和主持人白虹的解说词中用了“一场家庭房产之争,孝与不孝显而易见。父将子告上公堂,在财产面前且看人性善恶、儿女孝道如何演绎”等词语。节目最后,主持人说道:“据说,现在徐大伯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希望还是很大的,这点呀,咱们大家伙不用担心。不过呢,房产恢复认定以后,我看徐大伯应当对二儿子说一句话:快滚,马不停蹄地滚,想滚多远就滚多远。我在这儿还想补充一句:什么玩意儿,甭说对不孝子眼不见为净了,对影响到咱正常生活的噪音也必须毫不犹豫地请它走开。”

  徐国玉夫妇以节目主持人的上述评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视台及徐罡、白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裁判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台制作播放的《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节目,其内容所反映的事件、人物客观真实。节目主持人白虹在节目最后所作的评论,其言辞也来源于原告徐国玉父亲徐庆芳本人的诉状中,表达了一个新闻记者对事件中人物的义愤,言辞虽过于激烈,确有不妥之处,但并未达到能够造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

  卧龙区法院判决:驳回徐国玉夫妇的诉讼请求。

  徐国玉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视台通过热线,对市民徐庆芳老人因房产争议与其二儿子徐国玉有矛盾的新闻素材进行了采访,制作播放了《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节目中主持人言辞的表达来源于徐国玉之父徐庆芳本人及诉状中,其言辞及证据来源真实,在播放采访节目中显现徐庆芳老人及其他子女、邻居的言辞,并对徐国玉所作所为的看法和评论。在节目结尾处,主持人添加了自己对事件的评论,用词过激,甚至使用了不当的语言确有不妥。但电视台在针砭时弊、弘扬社会正气方面进行宣传报道,主观上并无故意,客观上虽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但尚达不到侵害名誉权的程度。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2011年3月17日,南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辞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构成新闻名誉侵权应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存在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主观过错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侵权。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特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本案中,新闻机构和节目中主持人对徐国玉夫妇之所以没有构成名誉侵权,是因为他们在作新闻报道时并没有违背事实的行为。同时,节目主持人针砭时弊的措辞虽有不妥之处,但客观上也出于一个新闻工作者的正义感和责任感,且节目中主持人的言辞也主要援引于原告徐庆芳本人及诉状,主观上并没有实际恶意行为,对徐国玉夫妇的名誉并没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本案案号:(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48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13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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