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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的信仰与信仰的法律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1-5-9 23:54:00
法律的信仰与信仰的法律
□ 伍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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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这句话出自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它辩证地描述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关系。人们了解伯尔曼大多来源于其该书中的另一句经典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法治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的主流话语之时,这句话以极富煽动力的情感而迅速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比较之下,笔者以为前一句话更倾向于理性思考,带给人们的除了对法治的狂热情感外,更多的是一份冷静与哲思。

  信仰作为人类心理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情感升华的最高层次。信仰表示情感的矢志不渝,意味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已融为一体,客体不再是主体的认识对象,成为主体的一部分。信仰的力量在于将主体的行为由被动转化为主动,由单一转化为联合。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信仰不可分离。法律走向完善化与成熟化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们对法律由漠视、接受到信仰的过程。法律的本质中天然地蕴含了公正与善的成分,这暗合了人类情感中追求善与美的本能。就此而言,立法活动从事的工作事实上就在于将人们的这种本能通过制度与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过程尤其需要人们的信仰支持,信仰是法律由书本走入实践重要的情感力量。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工程,牵涉到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既需要国家强制力量的保障与推行,也需要社会的主动接纳。社会对法律的接纳不能停留在被动的层次,而应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只有社会对法律、法治形成了普遍信赖与信仰的氛围,法律才算真正进入了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一部分。伯尔曼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正是因为他发现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复杂性与曲折性。

  可正如任何事物走向极端就等同偏执一样,信仰也并非万能的。信仰的主观性极易导致其走向狂热,狂热的结果就是对事物的认识丧失基本的理性分析与判断,迈入盲从的误区。一方面,法律固然需要信仰,信仰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对法律的信仰存在一定的边界,信仰不能脱离现实载体而独立运行。这个现实载体就是法律规范。如果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表示伯尔曼有意将信仰这头狮子放入法律世界的话,“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又表明他不放心这头狮子为所欲为,赶紧给它套上了一根绳索,这根绳索就是法律的限制。信仰因法律而生,但在信仰自身的运行过程中,却又极易陷入信仰无所不能的泥淖中。伯尔曼本人强调的“有法律的信仰”实质上是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他对法律形式理性的认识。法律理性二分法作为西方法律世界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为认识复杂的法律现象提供了一条从理念到实证的进路。无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马克思·韦伯,他们从来都没有把法律视作非此即彼的“自在之物”,法律在本质上应当是体现善的价值理念的规范集合体,是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完美结合。伯尔曼正是看到了脱离形式理性的法律信仰的现实危害性,敏感地觉察到了这种“狂信”的可怕后果,才提出了“有法律的信仰”。

  《法律与宗教》是伯尔曼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集。伯尔曼认为,当时美国社会的法律与信仰二者之间的关系陷于断裂的境地,法律已失去其原有的神圣性,而信仰却又被视为纯粹的伪善。由此,他提出了法律与信仰必须现实地互动这一看法。这一论断虽然在产生背景上具有其本土性,但其所揭示的法律与信仰的关系状态,即使现在看来,也是合乎理性和逻辑的,无疑具有极广的普适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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