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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6-16 14:58:5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
毛泽东

     1954年6月14日
  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宪法草案的初稿,在北京500多人的讨论中,在各省市各方面积极分子的讨论中,也就是在全国有代表性的8000多人的广泛讨论中,可以看出是比较好的,是得到大家国家和拥护的。今天很多人讲了话,也都是这样讲的。
  为什么要组织这样广泛的讨论呢?有几个好处。首先,少数人议出来的东西是不是为广大人们所赞成呢?经过讨论,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是大家赞成的。草案初稿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少数领导人的意见,得到几千人的赞成,可见是有道理的,是合用的,是可以实行的。这样,我们就有信心了。其次,在讨论中搜集人5900多条意见(不包括疑问)。这些意见,可以分作三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不正确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不见得很不正确,但是不适当,以不采用为好。既然不采用为什么又搜集呢?搜集这些意见有什么好处呢?有好处,可以了解在这8000多人的思想中对宪法有这样一些看法,可以有个比较。第三部分就是采用的。这当然是很好的,很需要的。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初稿虽然基本上正确,但还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不周密的。现在草案也许还有缺点,还不完全,这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了。但是在今天看来,这个草案是比较完全的,这是采纳了合理的意见的结果。
  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原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8000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
  在座的各位和广大积极分子为什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呢?为什么觉得它是好的呢?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第一、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比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这个约法很简单,据说起草时也很仓卒,从起草到通过只有一个月。其余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整个说来都是反对的。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煞,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行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第二、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国家资本主义不是只有公私合营一种形式,而是有各种形式。一个是“逐步”,一个是“各种”。这就是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以达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灵活性的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形式不是一种,而是“各种”,实现不是一天,而是“逐步”。这就灵活了。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比如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这也是灵活性。又如统一战线,共同纲领中写了,现在宪法草案的序言中也写了。要有这么一个“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可以安定各阶层、安定民族资产阶级和各民主党派,安定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还有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少数民族经济特点是什么?比如第五条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四种,实际上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现在还有别种的所有制。现在是不是还有原始公社所有制呢?在有些少数民族中恐怕是有的。我们也还有奴隶主所有制,也还有封建主所有制。现在看来,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都不好,其实他们在历史上都曾经比都原始公社制度要进步。这些制度开始时是进步的,但到后来就不行了,所以就有别的制度来代替了。宪法草案第七十条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有这些,都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的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如果不是这样,我看大家就不会赞成,不会说它好。
  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当然,今天它还只是草案,过几个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是正式的宪法了。今天我们就要准备实行,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
  我们的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将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这个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在国际上会不会发生影响?在民主阵营中,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都会发生影响。在民主阵营中,看到我们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他们会高兴的。中国人高兴,他们也高兴。资本主义国家中被压迫被剥削的人员如果看到了,他们也会高兴的。当然也有人不高兴,帝国主义、蒋介石都不会高兴的。你说蒋介石会不会高兴?我看不需要征求他的意见就知道他是不高兴的。我们对蒋介石很熟悉,他决不会赞成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也不民主,是犯了错误。他们也不赞成灵活性。他们最喜欢我们在一天早晨搞出了社会主义,搞得天下大敌,他们就高兴了。中国搞统一战线,他们也不赞成,他们希望我们搞“清一色”。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跟我们同样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迫的国家很多,人口在世界上占多数,我们有了一个革命的宪法、人民民主的宪法,有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对这些国家的人民会有帮助的。
  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们是一个6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机械化,要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究竟需要多少时间?现在不讲死,大概有三个五年计划,即15年左右,可以打下一个基础。到那时,是不是就很伟大了呢?不一定。我看,我们要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大概经过五十年即10个五计划,就差不多了,就象个样子了,就同现在大不一样了。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牛皮不要吹得太大,尾巴不要翘起来。当然,我不是讲能造一辆,尾巴就可以翘一点,能造10辆,尾巴就可以翘得高一点,随着辆数的增加,尾巴就翘得更高一些。那是不行的。就是到五十年后象个样子了,也要和现在一样谦虚。如果到那时候骄傲了,看人家不起了,那就不好。一百年也不要骄傲。永远也不要翘尾巴。
  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
  最后,解释一个问题。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点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有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 这是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125-131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6-16 15:24:46编辑过]
2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6-16 15:39:33

毛泽东为何删掉宪法草案中“国家元首”条文

 

2010年06月16日 11:18 浙江老年报

 

核心提示:傅作义说,“在召集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越谦逊越伟大,越伟大越谦逊。”对于这些话,毛泽东在大会上做了解释,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这)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当时毛主席的谦逊、质朴让人民更加的敬爱他,毛主席当时还要求宪法要简明、通俗易懂,要老百姓都能看得懂。

口述者:逄先知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原主任,曾参加编辑《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等,著有《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合著有《毛泽东的读书生活》。

参与1954年宪法制定的人大多都已经不在了,而逄先知当时在田家英身边,对这段历史是亲历最多的人之一。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担任秘书工作之后,我一直从事中央文献研究,一做就是几十年。对于1954年宪法,当时我只是做一些比较小的事,谈不上宪法制定的见证者,只是对这段历史略有所知,经历了宪法起草、讨论的全过程。

毛主席亲自起草宪法

1953年底,毛泽东带领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到杭州起草宪法草案,当时,作为田家英的秘书,我仍然留在北京,直到毛泽东一行回到北京并将宪法提交到起草委员会讨论时,我才接触到草案讨论和修改的具体工作。

毛泽东起草的宪法草案只是草案中的一稿。在1953年初,陈伯达曾起草了最早的宪法草稿,但毛泽东说不行,没有采用。从1953年1月9日起毛泽东亲自带领田家英等人在杭州重新起草。

从3月23日到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7次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在这期间,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之外,全国8000名政协委员、党政机关领导、民主党派人士等进行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5900多条。

田家英是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组副秘书长,同时也是毛泽东的秘书。他不光要处理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还要负责将每次大会讨论的内容向毛泽东汇报,因而也是所有人中最忙、最累的,有时候身体劳累不堪甚至会吐血。我记得田家英每次晚上向毛主席汇报讨论修改意见,而主席晚上也都在办公,田家英在向主席汇报后还要将意见反馈给起草委员会。而在此期间,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帮田家英整理这些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

删掉“国家元首”条文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关于宪法草案说明的报告。大会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这次大会上,傅作义委员发言,透露了一个不为人知的情节,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傅作义说,“在召集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越谦逊越伟大,越伟大越谦逊。”

对于这些话,毛泽东在大会上做了解释,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这)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当时毛主席的谦逊、质朴让人民更加的敬爱他,毛主席当时还要求宪法要简明、通俗易懂,要老百姓都能看得懂。

在宪法草案两个多月的讨论中,中共中央华南分局曾请求授予毛泽东主席最高荣誉勋章。在全民讨论中还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都被毛泽东拒绝了。

这次宪法讨论是中国有史以来最广泛的一次,在世界宪法制定过程中也是罕见的。在全民大讨论中,全国各界就有1.5亿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而当时中国只有6亿人口,也就是说4个人中就有1个人参与了宪法的讨论。毛泽东说,“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他还说,“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取这个方法。”

坚持“纲领性”内容写入宪法

在宪法草案起草过程中,草稿就修改了七、八次,其中一个争议性的问题是,宪法要不要写纲领性的内容。所谓纲领性的内容,就是将来要完成的任务,具体而言,就是是否要将当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三大改造写入宪法。毛泽东赞成将纲领性内容写入宪法,而胡乔木不赞成。

1936年,斯大林曾说过,宪法只能承认事实,不能搞纲领。毛泽东则认为应该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任务写入宪法,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他说,“1918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胡乔木称赞斯大林,我就赞成列宁。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纲领性内容),比如三大改造。”这是为了使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完成获得法律上的保证。

1954年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集中地反映了毛泽东和他领导的起草小组的指导思想,指出,“我国还处在过渡时期,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有一定的合法性。宪法草案不限于描写已经完成的东西,也描写了没有完成但已开始实施的东西。”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此时已经完成审定,并开始实施,起草小组认为“它仍然是宪法,而不是理想的描述”。将纲领性内容写入宪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一大特色。(据《中国经济周刊》)

(注:凤凰网历史基于传递新闻价值之必要,特补发《浙江老年报》2009年12月11日标题为《毛主席为何删掉“国家元首”条文》一文,以飨读者。)

 

转载自:凤凰网历史

原文链接:http://news.ifeng.com/history/zhongguoxiandaishi/detail_2010_06/16/1628608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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