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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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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4-8 21:24:55

九部门发布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发展指导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08日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

    (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三)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各金融机构在确定内部评级要素,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模型和计分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要充分借鉴外部评级报告,建立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评级体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方法,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满足金融机构授信客户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可对举办培训的企业和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七)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培育文化产业消费信贷市场,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可通过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对演艺娱乐、会展旅游、艺术品和工艺品、动漫游戏、数字产品、创意设计,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产品与服务、印刷、复制、发行,高清电视、付费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产品等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等行业的网络支付应用水平。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和征信系统的作用,加快完善银行卡刷卡环境,推动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八)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业的跨境投资,满足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促进文化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我国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

    (九)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一)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应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十三)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服务业融资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十四)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财务管理能力,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十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十六)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

    (十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抓紧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有关质押登记规定。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切实保障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十八)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更新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信息。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项目,金融机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文化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十九)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督促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同级宣传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文 化 部 广 电 总 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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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宣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4-8 21:26:17

中国人民银行 中宣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
就《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 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1、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2、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4、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5、《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6、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和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7、《指导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有关部门打算如何推进?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目前,有关部门已委托专业机构,着手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数据库的软件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有关部门将开展文化产业投融资优质项目的筛选工作。为此,近期将组织针对各省市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培训,明确提供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和证明文件等要求。相关宣传文化部门在促进银、政合作,建立银行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如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予以重点支持。一些省市也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协议。

汇聚金融财政资源 助推文化发展繁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2010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近年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第一个宏观金融政策指导文件。

    《指导意见》针对目前我国文化企业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多、抵押担保品不足等问题,紧紧围绕推动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有效对接,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立足于发挥信贷、保险、证券等多层次金融市场资源,立足于发挥宣传文化、金融、财政等多部门工作合力,立足于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汇聚金融、财政资源,助推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要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一是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二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三是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四是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五是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六是加强政策落实的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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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2009-10-30 14:04
   

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

公告2007年第27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为发挥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带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的且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拥有国际文化贸易专门人才、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电子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成果15个以上或实物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出版物包括电子游戏出版物。

 

   02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

 

   重点企业标准: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或拥有在国外有一定影响、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期刊和大众化报刊;或出版海外版、在海外设有出版机构、向海外输出版权的报刊;或使用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并发行到境外的报刊;或面向海外侨胞定向发行的侨刊乡讯。

 

   03互联网出版物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输出渠道,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互联网出版物包括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互联网报纸、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学术文献出版物、互联网教育读物、互联网地图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等。

 

   04中外合作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出版集团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外向型产品;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中外合作出版物指:

 

   1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物;

 

   2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海外开拓市场的出版物;

 

   3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

 

   4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

 

   05出版物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30项以上,或单品种(含系列丛书)出版物的年版权输出收益达到1万美元以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06出版物实物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销售潜力。

 

   07重大国际性出版物商业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所承办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境内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境外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或销售实物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所承办展会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08对外翻译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国内翻译界具有较高声誉,有突出翻译成果;

 

   2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

 

   09印刷、复制、制作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工艺达到国际水平。

 

   10境外设立机构提供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制作等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版权项目数量或实物出口额在全国排名前十五名之内;

 

   2具备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二、广播影视类

 

   11电影、电视产品完成片、宣传片和素材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业绩(数量和金额)位于全国前二十名之列,或出口金额3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影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每年固定参加国际知名影视节展并设置展台;

 

   4拥有良好的海外销售网络,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1电影、电视产品完成片指经国家电影、电视产品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等播出许可的国产电影产品(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科教片等)和电视产品(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节目等)。载体包括各种规格的胶片拷贝、录像带、光盘、数字电影硬盘、数字或模拟电视磁带等;

 

   2电影、电视产品宣传片指经国家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预告、宣传片(包括未完成的),主要用于为促进电影和电视产品出口而进行海外宣传、推广工作。载体包括各种规格的胶片、录像带、光盘、数字电影硬盘、数字或模拟电视磁带等;

 

   3电影片、电视产品素材指根据电影、电视产品在海外发行、放映和译制工作的需要,应发行商要求,而向国外提供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翻正、翻底片及国际声带等素材;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3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对树立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3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14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5广播电视对外工程、劳务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6广播影视对外培训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7影视器材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8互联网视听节目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三、文化艺术类

 

   19商业演出类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意向演出费在每场3000美元以上;

 

   2拥有一个或以上演出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0商业艺术展览类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展览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1游戏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2美术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美术品或者艺术家作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3乐器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4工艺品和手工艺品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四、综合类

 

   25动漫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不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

 

   26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数5个以上或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含版权和实物出口);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7文化艺术商务代理

 

   重点企业标准:

 

   1已策划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

 

   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指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演员、艺术家经纪代理,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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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管理员 帖子:5133 积分:47596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10-11 22:34:43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4-8 21:47:49

文化部关于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公告
2009-09-17 12:38

部便函〔2009〕42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的战略任务,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关于积极吸收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要求,方便国内投资主体了解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特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现予以公告。

 

 

○○九年九月八日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2009年)

 

 

     

 

一、投资主体的界定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只适用于国内投资主体。国外投资主体投资文化产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分类原则

《指导目录》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发展方向,划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列入《指导目录》。

禁止类产业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为允许类文化产业。

允许类、禁止类文化产业暂不列入《指导目录》。

(一)鼓励类的原则

鼓励类主要是针对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好,关联带动作用突出,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有效地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扩大文化产品出口的产业。

(二)限制类的原则

限制类主要针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但国家规定需有计划按比例逐步发展的产业以及有投资比例要求的产业。

三、文化产业投资的有关要求

投资《指导目录》的各类产业,凡要求进行前置审批的产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到前置许可机关先行报批。

   投资文化产业形成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秩序,迫害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指导目录》公布后,对于鼓励类文化产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或修订。

六、本目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第一部分  鼓励类

 

一、演艺服务业

文艺创作

艺术表演团体

营业性演出

舞台美术、服装、道具

文艺演出院线

艺术表演场所

二、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

(一)网络文化服务业

网络文化信息服务

数字内容产品开发

网络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

网络游戏

网络音乐

手机游戏

手机音乐

网络、手机游戏衍生产品开发

移动多媒体文化产品开发

(二)动漫业

动漫创作

动漫工作室

动漫文化推广

动漫技术开发与应用

动漫服务平台

动漫衍生产品开发

三、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

休闲娱乐服务

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

民族特色文化产品开发与经营

农村文化服务产品开发与经营

民间民俗工艺品开发与经营

四、文化科技服务业

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

文化中小企业创新服务

文化艺术新技术研发、应用与推广

文化新产品研发、应用与推广

文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与开发

五、其它文化服务业

(一)文化商务服务

艺术设计

摄影服务

票务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服务

文化艺术品鉴定、咨询服务

文化艺术产品物流配送

文化产业认证服务

文化艺术培训服务

文化产业咨询服务

(二)文化会展服务

会展策划及组织服务

境外参展服务

(三)文化活动服务

节庆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

艺术活动策划、组织

民族、民俗活动策划、组织

(四)文化信息服务

文化行业信息服务

文化市场信息服务

(五)文化投资服务

文化企业孵化中心

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文化产业创业投资服务

文化投资担保服务

(六)文化贸易服务

文化产品出口服务

文化贸易经纪代理

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

乐器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生产销售

照相器材生产销售

工艺美术品生产销售

 

第二部分  限制类

 

一、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

(一)网络文化服务业

互联网上网场所设立、经营

(二)动漫业

国内大型动漫游戏会展

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

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

大型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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