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车主李某驾车外出就餐,因酒后无法驾驶,便由某代驾公司工作人员(有驾驶资质)代为取车,不料撞伤了行人王某。李某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没有问题,但某代驾公司与李某之间有代驾协议,某代驾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保险公司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对某代驾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偿权关键在于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免责事由和追偿条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此案中不应享有代位追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人为事故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负责赔偿的同时有要求肇事者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保险人可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有关法律原则和该法的结构体系可以看出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虽然责任保险规定在财产保险之内,但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险种,其保险标的、赔偿方式、承担责任的条件均不相同,为此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由专门条款进行了规定,即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赔偿条件是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这与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追偿条件完全不符,当然不能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享有追偿权。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没有规定代位追偿,也正说明了代位追偿不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
2.车主将车辆代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代驾员为顾客开车,是现代商业服务不断文明、规范的具体体现和要求,符合商业服务的管理惯例和发展方向。车主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代驾公司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和追偿。
3.代驾员在开车过程中撞伤行人属于一般交通事故,符合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赔偿条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承担的是约定的合同责任,只要出现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赔偿事故,保险人又不具备不予赔偿的情形,保险人就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对保险公司而言,在代驾员符合“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条件下,代驾员驾车过程中撞伤行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驾车撞伤行人一样,并不能因车主与代驾公司存在服务合同而豁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享有免责事由时,就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收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应付的对价,是其应该履行的合同责任,并非是代他人承担责任,因而无权行使追偿权。
4.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将会产生不良社会后果。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享有代位追偿权,就必然会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放宽,保险公司就可以据此对一系列的保险事故拒赔或行使追偿权。如车辆在出借、出租过程中,符合“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条件的借用人、承租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可以此案为例进行拒赔或行使追偿,这不仅违背了设立责任保险的初衷和宗旨,损害了被保险人和“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及时达到救济和补偿。特别是在当前对酒后驾车整治过程中,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应运而生,该行业的形成与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遏制了酒后驾车行为,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大众对这一新兴行业普遍认同和予以支持。如果代驾人员在正常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或向代驾人进行追偿,这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也必将大大提高了代驾人的服务风险,将代驾人置于自身无法承受的风险之中,这一刚刚兴起的新兴行业必将无法生存和发展,这违背了我国法律应有的社会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论是从相关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价值取向考虑,均不具有代位追偿权。
(作者单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