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领域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全体人民法官的行为准则,我们应当正确把握公正、廉洁、为民的真正内涵,把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应用到具体的司法活动和办案程序中去。在公正、廉洁和为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宗旨。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层含义,我们应当提升程序公正在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的证据运用标准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刑讯逼供所取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是我国证据法学领域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两个文件,彰显了程序公正,体现了对司法领域人权的保障。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活动,应当与这两个证据规定的贯彻实施结合起来,切实把两个证据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夯实“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程序法治基石。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活动往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认为只要实体结果正确,程序公正可有可无。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无论是佘祥林案件,还是最近发生的赵作海案件,都一再昭示:如果忽略程序公正,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司法公正更无从实现。
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我们应当施行“程序本位主义”,摈弃“程序工具主义”。在考察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时,不能简单地把实体放在第一位,程序绝不仅仅是服务于实体的工具。我们应当重视程序的价值和地位,维护程序的尊严,“程序先于权利”、“正义先于真实”,“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程序具有自身存在的独立价值,它是“法律权利得以强制执行的程序形式”,诸多的实体结果完全是由程序决定的。
人民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者,在程序公正的实现中无疑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核心价值观应当在法官具体办案中体现出来,在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中,应当凸显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地位:
首先,程序公正为整个司法制度的建设提供坚强基石。人民法官坚决落实死刑裁判证据规则,高标准严要求,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有助于保障人权,防止错放和错判;人民法官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有力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杜绝侦查程序违法,从源头上切断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动机;人民法官保持程序公正,具有最为标准的典范意义,能带动其他诉讼主体对程序的尊重。
其次,程序公正有助于规范司法裁判程序。因为司法裁判程序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司法机构为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纠纷或权利争端而专门进行的调处程序,它是一种最典型三方构造式的法律程序。同时,从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实质来看,其实质都在于让“受判决直接影响的人能够参加判决的制作过程”,使那些利益可能受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受到公正的对待,而这些程序和目标,都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
再次,程序公正的实施有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殷切期望,也是法官的职业要求、职业尊荣所在。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没有公正,就谈不上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而司法公正的实现、整个司法制度的运行,只有为人们提供一些“看得见”的标准或尺度,才能使人们对司法裁决信服,才能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这就需要从提高法律程序自身的内在优秀品质入手,强化程序的内在价值。
最后,对程序公正的追求能够克服部分法官的“程序虚无主义”思想,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裁判是一个各种价值的选择和实现的过程,如果不遵循正当程序,忽视程序正义,这就会对社会贻害无穷;相反,如果遵循正义,确保司法程序的参与性、能动性、和缓性、对等性、自治性、合理性、及时性与终结性等一系列程序正义最低限度要求的实现,对于建立一个健康的司法体制和形成良好的司法理念氛围,是非常有益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