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
发布时间: 2010-07-13 13:37: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据悉此报告是对2010年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两会工作报告的细化和扩充。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将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各界通报一年来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最高法院将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年度报告》编撰及发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前言
一、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上)、(下)
二、确立科学发展工作方针
三、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
四、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
五、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
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前言
党的十七大以来,人民法院工作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新时期。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是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并取得辉煌成就的一个缩影。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极不平凡、令人振奋的辉煌成就。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沉着应对,迅速扭转经济增速下滑趋势,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2009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贯彻“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人民法院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人民法院取得的各项成绩,是党的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国法院系统近30万工作人员努力工作的结果。为了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上)
2009年,各级法院立足本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0%和52.09%;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1378875件,审执结10544736件,标的额16707.0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26%、7.17%和16.42%。自2005年以来案件量年均递增5.95%,2009年案件量比1978年增长了19.87倍。
在2009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占61.01%;刑事案件占8.25%;行政案件占1.47%;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占1.19%;国家赔偿案件占0.01%;执行案件占23.20%;减刑假释案件占4.87%。其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当事人起诉、申请执行的案件共9267523件,占结案总数的87.89%;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和抗诉案件763950件,占7.24%;办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起的减刑、假释案件513263件,占4.87%。
各级法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9年审结的各类一审案件中,当事人服判而直接生效的占89.05%,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占10.95%;在全部生效案件中,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占1.85%,经再审改判的占0.18%。
(一)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各级法院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2009年,各级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 6436333件,审结6433585件,同比分别上升7.75%和8.41%。其中,新收一审民事案件5800144件,审结5797160件,同比分别上升7.16%和7.73%,诉讼标的额达9205.75亿元,同比上升15.72%。
——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制定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11个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及时制定审理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房地产、劳动争议案件等14个司法文件,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司法解释
序号 |
文件编号 |
名 称 |
1 |
法释[2009]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2 |
法释[2009]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
3 |
法释[2009]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4 |
法释[2009]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
5 |
法释[2009]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6 |
法释[2009]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7 |
法释[2009]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8 |
法释[2009]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9 |
法释[2009]1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10 |
法释[2009]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11 |
法释[2009]2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文件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1 |
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
2 |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
3 |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4 |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
5 |
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
6 |
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
7 |
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8 |
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
9 |
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
10 |
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11 |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12 |
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13 |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14 |
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
地方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化解危机:上海高院率先出台了12条意见;天津高院制订了20条应对措施;黑龙江高院加强与国有资产、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重庆等高院分别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意见。江苏无锡市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链断裂,负债总额达3亿元,近50个债权人先后向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还有50多名职工代表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尝试以破产重组方式化解危机,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浙江法院形成了如杭州市南望集团“司法重整式”、绍兴市江龙集团“清偿重组式”、台州市飞跃集团“协助重组式”等涉企债务案件审理的新模式。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通过和解、重整、兼并、收购及改制等方式审结的达120件。
2009年部分高级法院发布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指导性意见
序号 |
地区 |
文 件 名 称 |
1 |
北京 |
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
2 |
天津 |
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具体措施 |
3 |
辽宁 |
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 |
4 |
上海 |
关于上海法院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5 |
江苏 |
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 |
6 |
浙江 |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7 |
福建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我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 |
8 |
山东 |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
9 |
广东 |
关于做好因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工作的通知 |
10 |
重庆 |
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十二条措施 |
——依法审理事关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着眼于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合同案件3151716件,同比上升7.44%,审结3154347件,同比上升8.56%,诉讼标的额达6495.51亿元,同比上升16.40%。为维护金融安全,各级法院审结存款、借贷、融资、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纠纷案件518600件,诉讼标的额达2162.4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2.85%和12.14%,其中审结信用卡纠纷案件52646件,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0711件。依法审慎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审结3573件,同比下降4.70%。坚持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17072件,其中审结劳动合同案件127128件,同比分别上升10.78%和24.55%。
——依法审理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各级法院审结财产权属确认、人身损害、宅基地纠纷等权属、侵权案件1262051件,诉讼标的额达2483.6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9.27%和13.83%。其中,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59157件,审结产品责任案件4889件,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4177件,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783件。审结医疗、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案件631999件,同比上升9.78%。
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为妥善应对2009年因房地产市场动荡带来的司法问题,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并就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了11项措施。为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处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此类案件261470件,同比上升6.10%。
慎重处理涉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制裁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妥善处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农村土地承包、农民权益保障以及家电、汽车下乡等拉动内需政策落实中发生的纠纷,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农案件231914件,与2008年基本持平。其中审结农村承包合同案件39254件,宅基地纠纷案件4387件。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1380762件,同比上升4.55%,其中审结涉及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的案件104266件,审结继承纠纷案件38036件,审结离婚案件1143267件。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做好对涉诉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下岗职工、受灾害事故影响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地方各级法院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文件,积极为“保民生”提供司法保障。如河北高院制定《司法为民二十条措施》、内蒙古高院制定《关于为全区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上海高院制定《上海法院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做好涉及企业、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高院制定《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安徽高院制定《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制定《关于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海南高院制定《司法为民三十条工作措施》、西藏高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推进农牧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
——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对于激励自主创新、实现技术突破、打造知名品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实体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涉及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工作重点、司法政策、体制机制、司法解释和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共36条具体意见,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出了全面部署;启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进一步应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影响和制约自主创新的突出问题,营造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引导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首次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集中公开了23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维护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做好金融危机影响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20条具体意见;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进一步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统一专利侵权审判标准,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能够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发布《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以解决此类案件的审理分工问题,为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下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各高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如北京高院制定《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建立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蓝皮书制度的意见》、浙江高院制定《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山东高院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精细化管理精品案审判工作的意见》、青海高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36140件,同比上升29.65%。其中,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0509件,同比上升29.73%。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审结著作权案件15180件,审结专利权案件4524件,审结商标权案件6975件,审结包括虚假广告等在内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87件。
——加强涉外、涉台和涉港澳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因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外贸萎缩、国际航运市场低迷引发的纠纷,对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加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指导。依法行使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管辖权,严格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正确适用法律,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民事案件11470件,同比上升15.95%,审结海事海商案件8621件,同比上升7.50%,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为我国外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与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为适应海峡两岸“大三通”后的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制度。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两岸司法文书的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等司法互助工作。制定《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各级法院正确行使涉台港澳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公正审理涉台港澳案件,平等保护台港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建、江苏等地法院组建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整合审判力量,专司涉台各类案件的审理,快速、公正、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良财务有限公司(香港注册)与上海明正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在该案《贷款协议》中选择适用香港法律的约定有效,以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涉台案件3953件,涉港案件6631件,涉澳案件329件,同比分别上升12.94%、0.52%和14.24%。涉台港澳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树立了人民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了台港澳地区人员的投资信心,促进了内地与台湾地区、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交往持续健康发展。
一、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下)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刑事审判是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当前,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刑事审判任务艰巨。
2009年,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形化,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各级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71842件,审结870079件,同比分别上升0.60%和0.38%。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6746件,判处罪犯996666人,同比分别下降0.18%和1.06%。
2009年,各级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把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注重保障无罪的被告人不受追究,对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或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在各级法院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1206人,判处非监禁刑291022人,免予刑事处罚17223人。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增加,国家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各级法院加大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全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重刑罪犯的比例同比上升了20个百分点,有力打击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各级法院对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及时惩处暴力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加大对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的惩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全年共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67278件,判处罪犯375091人,同比分别上升2.30%和0.82%,但侵财犯罪案件同比下降4.93%,其中抢劫案件下降2.11%,重大盗窃案件下降3.80%。
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2009年,各级法院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43件,涉案5696人,审结527件,判处罪犯3231人,同比分别上升13.82%和16.60%,其中144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4.78%,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被依法严惩,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公、检、法机关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政策把握和法律适用指导,有力推进了打黑除恶斗争的依法开展。
积极参与实施国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判处罪犯2413人,同比分别上升20.92%和11.66%。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审结此类案件50928件,判处罪犯56125人,同比分别上升16.47%和11.56%。
——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年来,经济犯罪高发,犯罪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案10553件,同比上升2.95%。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实体认定和程序适用的依据,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合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对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制售假币和假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全年审结此类案件55451件,挽回经济损失152.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28%和37.80%。
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审理职务犯罪。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同比分别上升0.06%和1.94%。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严格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和量刑作用,确保依法处罚严重职务犯罪的方针落到实处。
——妥善处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审判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所涉刑事犯罪案件,有力打击分裂势力和暴力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坚持打击极少数,团结、教育、争取大多数,严格依法办案,对少数首要分子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骨干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对情节较轻的参与人员,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境内外分裂分子,赢得了包括西藏和新疆各族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增强了两区群众的安全感,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妥善审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公信。2009年,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醉酒驾车肇事重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公正审判的同时,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审判情况,认真对待舆论质疑,耐心做好释法答疑工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公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酒驾车致多人伤亡的成都市孙伟铭和佛山市黎景全无期徒刑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遏制了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此外,监督指导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惩处环境资源犯罪。依法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2009年,各级法院新收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767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3724件,滥伐林木案件3176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027件,此三类案件约占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五分之四。
2009年,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非法采矿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增长迅猛,同比分别增长70.00%、42.14%和38.67%。各级法院依法审判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坚决遏制环境资源犯罪的蔓延。
2009年8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被告人胡文标有期徒刑十年。这是人民法院首次对故意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被告人,依法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工作。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猥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3511件,依法判处犯罪分子3974人,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促使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无痕回归社会,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和刑罚执行方式,积极探索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报告、分案审理、心理干预等新举措,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判后跟踪帮教,使未成年罪犯及时得到教育矫治,凸显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0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样式。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对社会调查的表述做了详细说明,补充了判决结果的种类。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样式增加了“被告人XXX情况调查报告”和“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等内容,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成效,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减刑、假释工作,通过推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2009年,各级法院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513263件,同比下降3.61%,其中减刑案件480559件,假释案件32704件。协助有关方面认真做好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整治工作和“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的联动工作机制,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着力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重视解决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生活、医疗困难,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心理伤害,化解被害方与被告方因犯罪而产生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3月,在中央政法委的协调下,中央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并于10月份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出明确部署。
——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指导。为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刑事司法行为,统一裁判尺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刑事审判工作指导力度,单独或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6件刑事司法解释,并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29件刑事司法文件,涉及死刑案件复核与审判、量刑规范化改革、热点犯罪处理和刑事案例指导等方面,对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
序号 |
文件编号 |
名 称 |
1 |
法释[2009]9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 |
法释[2009]10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
3 |
法释[2009]13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
4 |
法释[2009]1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
5 |
法释[2009]1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
6 |
法释[2009]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2009年,行政案件数量继续上升且增长幅度较大。各级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154313件,审结154916件,同比分别上升8.02%和9.12%。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20312件,审结120530件,同比分别上升10.99%和10.49%。资源类收案21150件,同比上升11.89%;计划生育类收案4788件,同比上升72.98%;环保类收案2647件,同比上升67.21%;卫生类收案1529件,同比上升76.76%;商标类收案1376件,同比上升184.30%;民政类收案1232件,同比上升127.31%;物价类收案345件,同比上升189.92%;金融类收案200件,同比上升57.48%。
——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指导各级法院积极受理、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各级法院审结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38451件,同比上升18.40%;审结城建、公安、交通行政诉讼案件34833件,同比下降18.51%。
——研究解决行政审判中的难点问题。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全国部分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重点研究解决行政诉讼难点问题。会议强调,当前形势下,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必要,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救济渠道的选择权。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予以受理。要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权,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不该告”的问题;要着力要提高行政裁判公信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行政裁判的执行力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解决当事人“不愿告”的问题;要解除当事人“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的心理顾虑,营造起诉人不受打击报复,不出现当事人“不敢告”的社会氛围;要清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土政策”,破除人为的诉讼障碍,解决当事人“不能告”的问题;要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宣传,注重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解决当事人“不会告”的问题。
——探索建立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指导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互相理解、彼此沟通,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为进一步推动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年初就推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进行了部署,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和审理好行政案件的基础上,对上一年度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政府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就产生问题的原因加以分析,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当地党委、人大,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推进政府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一些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起草和公布了行政审判白皮书,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浙江高院《200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河南高院《200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均受到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
——认真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国家赔偿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531件,同比下降6.30%。
各级法院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由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就侵权事实确认、损害赔偿标准等进行充分陈述和辩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着力改变国家赔偿案件办案方法,将会议制改变为合议制。在坚持法定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协调处理,解决赔偿请求人获得实际赔偿。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尽快得以实现。在2009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450件,赔偿金额为3406.81万元。
(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清理执行积案,破解执行难题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2009年,各级法院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为突破口,以完善执行制度、规范执行行为为保障,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各级法院执结案件2446027件,占审执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3.20%,标的额5760.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9.91%和9.45%。
在各级法院执结的各类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2058401件,占84.15%;非诉讼类执行案件387626件,占15.85%。诉讼类执行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0.51%,刑事案件占3.22%,行政案件占0.42%。非诉讼类执行案件中,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类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18%,仲裁类案件占5.68%,公证债权文书类案件占0.62%,司法协助与其他案件占1.37%。
——大力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2009年,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经过深入细致排查,各级法院将2007年以前积累的347.9万件执行案件纳入清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了7个督查组,分赴清案任务较重或者清案工作进展缓慢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查,检查高、中、基层法院的执行卷宗千余宗,并召开汇报会,形成《全国部分地方执行工作典型经验》,指导各地法院均衡推进清理积案工作;向各地交办挂牌督办案件197件,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督办,并逐案提出处理意见;先后召开10次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视频会议,就清理积案活动期间的结案标准、执行信访、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构建执行监督体系等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向各地交办重复信访执行积案1014件,交办涉金融案件302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制,研究执行措施,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全国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实行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悬赏举报、强制审计等方法,切实加大清理积案力度,经检查验收,各级法院共执结各类积案340.7万件,标的额约3430亿元,使一大批积压多年、当事人长期上访申诉的执行案件得以解决。
——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对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程序、提交材料、期限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予以规范。协调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推进公民身份、出入境管理、车辆登记等信息共享。向全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收录630万件执行案件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相关执行信息。与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合作,向全国法院开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并组织召开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培训会议,确保全国法院正确使用该系统,规范查询工作。地方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与检察、公安、金融、国土、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由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市场交易、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切实规范执行工作。2009年,在中央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的执行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推动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和细化现有执行工作考核体系,提升法院执行干警职业道德修养;优化执行职权配置,统一执行机构设置,稳步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全国多数法院相继将执行庭改设为执行局,统一了执行机构的职能和内设部门;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执行全程公开和执行事项告知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行监督员,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此外,北京、天津、江苏、山东、四川、重庆等高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就执行案件差错分析和责任倒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案件期限、执行分权、执行财产查控管理等问题出台本辖区适用规范,有效促进了本地执行工作制度构建和规范化建设。
(五)加强立案信访工作,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合法诉求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畅通当事人维权通道,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25335件,同比下降8.04%;依法提起再审32387件,同比上升6.20%。
——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在总结全国9省市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督促全国各级法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增进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意见》确立了“立案信访窗口”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八项基本功能;明确了立案信访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文明接待制、岗位责任制五项工作制度;详细规定了“立案信访窗口”的基础设施配置标准,接访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行为规范和接待用语,切实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全国已有78%的基层法院和85%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建立了规模不等的立案信访大厅,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发展。天津市三级法院大力强化立案信访窗口的诉讼服务功能,规范接待秩序,保障群众诉权,促进案件流转。黑龙江高院把信访接待、审查立案与诉讼服务有机结合,全员参与,归口处理,分层接待,责任落实,强化监督,讲求实效。北京、山东、广东、福建等地多年来重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通过“争先创优”等评比活动,“立案信访窗口”的普及率较高,涌现出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山东省新泰市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福建市三明市中院等先进典型。
——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改革发展大局的稳定。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源头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各级法院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改善人民来访接待条件,为群众依法表达诉求提供方便;构建符合人民法院工作特点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推行法官带案下访和巡回接访制度,组成5个接访组赴信访任务较重省份驻地接访4887件次;加强上访老户息访工作,分9批审查、甄别上访老户案件2871件;全力做好集体访、越级访特别是进京上访案件的排查处理工作,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下移,督促地方法院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各级法院从抓好初信初访入手,不断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信访工作经验,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将加强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卓有成效的调解、协调工作,努力实现涉诉信访形势的根本好转。2009年,群众来访1054794人次,同比下降9.38%。
——强化审判监督工作。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对各级法院审判监督职能重新分工提出了迫切要求。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高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弱化、虚化、边缘化现象开始显现,中级法院再审办案数量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态势。进一步明确审监庭职能,更加合理地设置审判监督机构,更加科学地配置审判监督司法资源,成为当前和今后审判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断完善来信来访与申请再审分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指导各级法院将再审之诉与信访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统一纳入到申请再审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对于除此之外的来信来访,通过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行妥善处理。明确区分再审之诉的审查工作与一般信访的应对工作,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得到及时保障,也使涉诉信访工作的对象更加明确、着力点更加集中,确保两项工作均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加强。指导各级法院在实行诉、访分离的同时,注意认真对待、依法处理那些已经再审过但确实仍有问题案件的申诉,防止简单处理、简单驳回、简单答复。
坚持依法纠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加强申请再审和申诉审查工作,对申请再审和申诉理由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提起再审;对申请再审和申诉无理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2009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669件,占生效裁判的0.18%。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实行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定期通报、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对于因司法行为不规范、不公正造成涉诉信访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确立科学发展工作方针
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党和国家大局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新期待,人民法院自身面临的新挑战,迫切要求各级法院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认真解决好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自身科学发展这一重大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了“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其中,“从严治院”是手段,“公信立院”是核心,“科技强院”是保障,三者是相互作用、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坚持从严治院,创新法院管理
“从严治院”重点是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通过严格和创新管理,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使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确保司法廉洁,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2009年,各级法院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活动,努力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通过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切实加强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陕西法院以培训教育为载体,注重从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培训转变,重点解决法官的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问题。海南法院以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党纪、反腐倡廉、审判业务、保密警示等主题教育活动,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脑入心。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法官的司法能力是理念、知识、经验和群众观点等的综合表现,审判实践表明,法官的法律业务能力和司法技能是司法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是一种更高水平的司法能力。2009年,各级法院着重在培养年轻法官的司法能力上下功夫,加大培训工作力度,通过资深法官传、帮、带等多种方式,提高年轻法官把握法律精神、熟谙民情、了解民意、消解民怨的综合能力;同时,积极推动年轻法官到基层审判一线锻炼,到处置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线工作,到案件较多的地方增长才干,培养年轻法官的群众感情,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加强法院工作管理。2009年,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科学管理问题,努力建立以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为核心,符合法院工作特点与实际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全面促进人民法院工作规范化,以优良的司法作风树立人民法院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加强审判管理。2009年各级法院新收各类案件超过一千万件,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人民法院更加注重加强审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优化审判职权配置,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率。其中,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目标追求,以改革管理方式作为基本手段,不断增强法院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学习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学习先进典型,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
正确处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关系。通过依法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职责权限,确保审判活动规范、合法、公正、高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针对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不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审判难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廉政建设难以保证的情况,积极探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改革”,切实加强对审判权的有效管理和完善,促使审判权科学规范运行。通过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关系,明晰了审判组织、审判机构和院、庭长的管理职责,做到了管理到位但不越位,促进了案件“审判质效”提升。
推行案件质量评查,促进提高案件质量。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狠抓案件质量管理,首次开展质量评查工作,共对14个审判业务庭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评查。各审判业务庭还分别建立了自我评查机制,全面强化审判质量管理。各级法院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增强了法官的质效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了案件质量。
加强队伍管理。队伍管理的重点在于强化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做到廉洁司法。2009年,各级法院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自觉遵从司法礼仪,进一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便民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司法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认真解决法官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公正、言行不文明等问题。2009年,各级法院不断强化反腐倡廉建设,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以规范权力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不断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
加强司法政务管理。立足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加大保障力度,提升司法政务管理水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预算财务、物质装备管理等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推进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注重增强专项工作的督查力度,重点督办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和关注案件,并不断加强形势研判,强化决策辅助职能。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多边、双边司法交流,促进司法合作,外事工作的管理和调研水平不断增强。截止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与120多个国家(地区)的司法机构建立了友好交往,人民法院国际司法交流与司法协助取得丰硕成果。
(二)坚持公信立院,维护司法权威
“公信立院”重点是通过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着力解决好部分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以及司法不公开、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努力以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活动,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严把案件质量。2009年,各级法院严格公正司法,严把案件质量关,要求每一位法官都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确保所办案件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经得起历史检验。2009年各级法院各类案件一审上诉率为25.95%,二审改判率为2.96%,人民法院公正效率指标比上年增加0.16。江苏法院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突出评查导向,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评价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将和解息诉、法律释明、工作作风等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将评查与评优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提高办案效率。2009年,各级法院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还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通过理顺审判流程,加快案件流转;推行繁简分流,缩短办案周期;建立有效的审限跟踪管理机制,杜绝人为拖延办案,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实现均衡结案的良性循环。2009年各级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 64.79 %,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2009年,各级法院全面落实审判与执行的公开规定,大力推行“阳光司法”。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项公开”规定,将审判公开落实到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二是通过电视或网络进行庭审直播。北京法院开通了以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北京法院直播网”,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旁听”北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三是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众通报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四是将裁判文书“上网”,方便公众查阅。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保证裁判理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司法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的统一,是新时期检验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统筹裁判和调解两种方法,综合考虑法律、法理、人情、社会等多重因素,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各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司法裁判获得社会公信。一是探索建立“判后答疑”制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针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疑问,通知原承办法官、相关审判庭进行答疑释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山东、河南、湖北等地法院延伸审判职能,认真落实“判后答疑”,有效化解诉讼当事人对立情绪,实现良好司法效果。二是增强裁判文书说理。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透彻性,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实现案结事了。北京、江苏、江西等地法院通过开展裁判文书制作竞赛、专项检查等活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提升文书质量。三是促进司法民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规定,增加和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范围,依法实现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
(三)坚持科技强院,促进科学发展
2009年,各级法院把“科技强院”作为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抓手,运用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现代化的手段,加强司法管理,强化管理效能,促进工作发展。
——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为强化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为业务专网互联互通和审判信息交换共享的发展奠定基础。通过推行和使用案件管理系统、涉诉信访工作信息系统、执行威慑信息系统等自动化管理软件,为落实“科技强院”,为“从严治院”、“公信立院”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和科技保障。
——强化信息科技应用。各级法院积极将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应用于案件审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推行远程立案、远程申诉接访、远程调解、远程视频提讯等措施,高效处理和裁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拓展网络技术在司法便民方面的应用;通过推行审判工作信息规范化,对审判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系统管理和应用,为法官提供全方位的审判支持;通过执行威慑机制,加强案件执行信息的管理和公开;通过涉诉信访工作的网络信息化应用,加强涉诉信访信息管理,促进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效率;通过加强科技手段在审判动态分析、审判质量分析、绩效考评、审判流程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为加强审判管理提供数据支持;通过计算机网络在法院间信息交换方面的应用,努力实现案件移送和各类行政办公文件收发无纸化;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加快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查询与监督系统的建设;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执行信息与社会征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更加合理、透明、高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
——推进科技基础建设。2009年,各级法院常规科技装备建设发展迅速,并将“科技强院”的工作重心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倾斜,各种现代化办公、办案装备、设备快速增长,人民法院通过科技手段加强法院管理成效显著。全国30个高级法院完成了一级专网应用系统建设;26个高级法院完成了辖区法院二级专网建设,19个高级法院基本完成了辖区法院三级专网建设,全国90%中级法院、78%基层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建设。法院业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网络技术在审判管理、执行管理、法官管理、法庭审判、信息安全、信息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显。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审判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拓宽了民意表达的渠道。
三、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
全国法院近80%的法官在基层,近9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服务社会的窗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新一届党组确立了“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服务和保障,坚持将基层基础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之一抓紧抓好。各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和广大基层法官充分认识肩负的重大责任,克服困难,积极进取,干事创业,切实发挥了基层法院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践行了基层稳、全局安的工作要求。
(一)创新基层基础便民利民举措
人民司法为人民。便民利民是人民司法的重要原则,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2009年,各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努力按照“符合国情、群众欢迎、简便易行、公正高效”的要求,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坚持把司法便民利民的精神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更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各地基层法院普遍设立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大厅,认真做好立案信访接待、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活动引导、案件信息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高效行使诉权。
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适应时代发展,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流动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采取上门立案、预约开庭、减免诉讼费等措施,为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方便。开展法庭审判进村庄、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这些“送法上门,方便群众”的好做法,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江苏省法院2009年一季度就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679个,巡回审结案件2771件,同比增长42.91%。河南省驻马店市法院2009年巡回审案7233件,巡回审判率44.9%,其中95.6%的案件以调解结案。设立案件查询系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调整由基层法院集中立案的规定,推行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2009年,全国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2354528件,同比上升了7.82%。
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依法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相关环节,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重视运用现代科技强化法院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审判效率。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探索实行了远程立案、电子签章、网上公告等便捷高效的新举措。
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积极探索立案调解、委托调解等诉讼调解的新方式,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建设,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海法院编撰了《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江苏省111个基层法院和257个人民法庭全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有的基层法院针对本地交通事故纠纷数量较多且比较集中的特点,在交警队设立巡回调解点,形成“交警行政调解—申请协议确认—调解点审查办理”的工作机制,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基层法院针对辖区内就业纠纷、劳动争议高发的特点,支持工会、行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处中心,帮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专门机关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决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各地基层法院积极探索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的新路径,努力从社情民意中体会法律规定的精神,从群众意见中寻找定分止争的智慧,从群众评判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从群众期待、支持中汲取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动力。涌现出了以全国重大先进典型、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为代表的一大批长期扎根基层、甘于默默奉献、深得人民群众信赖、广受社会各界赞誉的“平民法官”。
(二)加强基层基础审判工作指导
强化对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监督指导,是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保障和促进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基层基础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法庭要以保增长为目标,为加强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创造条件;以保民生为关键,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群众幸福安康打下坚实基础;以保稳定为重点,为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并对各项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细致的部署。各地人民法庭积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为党和国家“三保”方针以及党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出了应有贡献。
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提出17条指导性意见。各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有力推动了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深入发展。
2009年9月,全国中级、基层法院院长“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轮训第一期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王胜俊院长为学员们讲授第一课《关于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几个问题的认识》,详细阐释了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此次大规模主题轮训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从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在人民法院历史上尚属首次。轮训计划用一年时间,分15期将全国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共3500余人轮训一遍,每期集中、脱产培训12天230余人。培训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题,突出解决学员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问题;采取“院长教院长、法官教法官”方式,内容紧贴当前法院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已经受训的中级、基层法院院长普遍反映,经过培训,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感触很大,获益很多。
(三)完善基层基础工作保障机制
基层的审判任务更为繁重,面临困难更多。有的基层法院人均年结案高达280余件,“案多人少”问题突出,“白加黑”、“五加二”几成工作常态;有的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物质装备落后,人才流失严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高度重视,坚持重心下移,在人财物等方面尽可能向基层倾斜,重点解决法官短缺、队伍不稳、保障不力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改进司法考试办法,完善相关政策,缓解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问题。争取相关部门增加编制,缓解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案多人少矛盾。制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缓解经费保障不足。地方各级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下,努力解决基层审判一线法官的职级、职数问题,不断改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办案条件。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国34600多个乡镇,已建立了9835个人民法庭,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全国各省法院人民法庭统计表(截至2009年10月底)
地 区 |
法庭数量 |
地 区 |
法庭数量 |
地 区 |
法庭数量 |
北 京 |
58 |
安 徽 |
371 |
四 川 |
691 |
天 津 |
74 |
福 建 |
190 |
贵 州 |
400 |
河 北 |
862 |
江 西 |
368 |
云 南 |
280 |
山 西 |
302 |
山 东 |
628 |
西 藏 |
74 |
内蒙古 |
332 |
河 南 |
746 |
陕 西 |
401 |
辽 宁 |
313 |
湖 北 |
684 |
甘 肃 |
371 |
吉 林 |
157 |
湖 南 |
460 |
青 海 |
64 |
黑龙江 |
372 |
广 东 |
389 |
宁 夏 |
61 |
上 海 |
28 |
广 西 |
283 |
新 疆 |
230 |
江 苏 |
257 |
海 南 |
37 |
合 计 |
9835 |
浙 江 |
225 |
重 庆 |
127 |
四、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的全体同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切实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法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各级法院的不懈追求。2009年,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对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认真学习周永康书记、王胜俊院长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本院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队伍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努力创新工作形式、丰富工作内容,全面加强各项建设,措施得力,富有成效。
(一)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思想政治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2009年,人民法院狠抓思想政治建设,通过持续深入地开展对“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的学习教育,自觉做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确保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方案,正式启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并在全国法院进行了全面部署,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增强广大法官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王胜俊院长先后深入江西、宁夏、黑龙江法院进行调研督导。各地法院积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完成主题实践活动的“规定动作”,同时更加注重围绕执法办案工作开展各项“自选动作”,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如河南、广西、四川法院从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的战略高度将“调解年”确定为实践活动主题;浙江法院开展的“法官职业四要”教育活动、湖北法院开展的“当法官好、当好法官”主题教育活动、陕西法院开展的“司法良知”教育活动等都很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特点。
(二)抓好司法能力建设,扎实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面对当今时代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矛盾凸显、各种思潮汹涌激荡、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司法需求不断增加的新形势,人民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尤其是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还存在着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一面。为此,2009年各级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狠抓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
一是扎实推进干部培训工作。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对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要求、指明了目标、明确了任务。大力扶持中西部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帮助编写双语法官培训教材;继续开展讲师团巡回授课活动,有效缓解了中西部及相关地区法院教育培训面临的师资不足、信息迟滞、培训落后等实际困难,全年赴辽宁、黑龙江、安徽、甘肃、青海、宁夏六省区共开展了为期21天的巡回授课活动,培训3级法院法官3万余人次;加强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顺利完成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工作。地方各级法院立足于提高司法能力、提升队伍素质,扎实推进各项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北京高院提出了“变学历为能力、变文凭为水平”的教育培训理念,全年通过办班将全市三级法院5433名在编干警全部轮训一遍;上海高院启动了为期两年的区县法院副院长和三级法院中层干部现代领导科学暨领导能力培训;浙江高院将全省600名人民法庭法官全部进行了轮训;山东高院举办各类培训班212期,培训12685人次,并制定了“法官教法官”的培训意见;贵州高院依托省委党校的资源优势,将全省法官的思想政治理论培训纳入了党校教育培训规划,创新了理论培训形式;青海高院举办了首期汉藏双语法官培训班,并组织编撰了汉藏双语法律培训教材等。
二是扎实推进岗位练兵。河北省廊坊市法院的干警全部参加岗位练兵活动,并进行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和岗位能手的评选,调动了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山西省法院开展了对重信重访、越级上访两类案件进行自行评查、相互评查、社会评议和带案下访的“两案三评一访”活动;江苏省无锡市法院和河南省温县法院着力推行“导师制”,通过座谈、做专题讲座等形式由资深法官向年轻同志传授审判经验和技巧;江西省赣州市中院在全院开展了为期一周的裁判文书集中评查活动等。
三是扎实推进法官下基层活动。北京、河北、吉林、江苏等法院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组织法官走进企业、社区、乡村,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等活动,成效显著。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法院开展的“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被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相继报道,社会反响良好。
(三)抓好司法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
司法作风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法官的群众感情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原动力,实践证明,只要法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充分体谅当事人,想方设法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绝大多数案件会办得又好又快,绝大多数当事人会服判息诉。2009年,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少数法官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不负责任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通过自查、互查等形式,发现并解决了一些带有典型性的问题。为了确保司法作风建设在基层取得实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征集,确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庭庭训。福建高院将2009年确定为全省法院“司法公信建设年”,切实采取措施,努力使全省法院做到“公信立院、公信立庭、公信立人”,努力实现司法过程更加公开、司法裁判更加公信,司法管理更加规范,司法机制更加完善,司法服务更加有效,司法保障更加有力,司法形象更加良好,司法评价更加满意,在司法作风大检查中不护短、不遮丑,展现了“司法公信建设年”的成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院大力加强便民利民措施,抓好“窗口”服务工程,文明接待来访群众,认真落实“一张笑脸相迎、一句话语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的“四个一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法院在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中,通过规范立案庭的“五个窗口”,努力从硬件建设、行为规范以及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抓起,打造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
加大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是建设公正廉洁的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举措。2009年,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切实加强以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强化反腐倡廉思想教育
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集中开展了以司法廉洁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郭生贵等人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编成《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中,下发至各级法院,供干警在集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中使用。一些地方法院还以丰富多彩的形式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安徽高院要求全省法院集中20天左右的时间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山东省德州中院等一些法院组织法官到监狱进行警示教育,浙江省海宁法院对新录用人员实施“关口前移、加强教育、着眼防范”的全方位廉政教育培训。全国共有近30万名法院干警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动中撰写了心得体会。通过警示教育,广大干警看到腐败行为给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法治建设带来的严重危害,看到腐败者本人为其腐败行为所付出的沉痛代价,进一步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健全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薄弱环节,着力开展制度创新,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和行政装备部门配备了14名专职廉政监察员,全国共有2392个地方法院相继施行了廉政监察员制度,共配备了24521名专职或兼职廉政监察员。
廉政监察员制度将廉政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切实加强了对人民法院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日常监督,健全完善了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衔接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苗头性问题,体现了时时、事事、处处的监督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廉政监察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法院在落实廉政监察员制度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对各级法院的152名廉政监察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践行司法巡查制度。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出现“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党内巡视工作的成功经验,在人民法院系统内试行了司法巡查制度,通过上级法院组成司法巡查组对下级法院进行巡回检查的方式,重点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的监督。
2009年6月至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组先后赴辽宁、内蒙古、湖南和山东等4个高院开展了司法巡查试点工作,通过听取被巡查法院的工作汇报、走访当地的有关部门对高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公认度测评、与当地法院的部分干部 个别谈话、接待群众来访、调阅有关资料、对辖区基层法院进行明察暗访等形式的督查,对被巡查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巡查,并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然后形成巡查意见反馈至被巡查法院,督促其整改。
实践证明,实行司法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协管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推动下级法院加快科学发展。例如,辽宁高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组的巡查意见后,及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要求全省法院专题研究落实巡查组的意见和建议,并由15名院级领导牵头组成督查组,分赴全省各地法院,针对司法巡查组反馈的问题重点督促整改,有效地推动了全省法院工作。
——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源头治理,在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注重反腐倡廉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审务公开的力度;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了对执行工作和委托评估、拍卖等规范化管理;制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完善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制度;制定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增强了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法院也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从机制和制度层面强化了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内部监督。河南高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北京高院建立了分权制衡的执行工作机制,上海高院建立了法官与律师互为配偶时的一方退出制度,重庆高院建立了将执行拍卖等事项交付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竞拍的制度,辽宁高院建立了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因人情关系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四川高院制定了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使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
(三)加大违纪违法查处力度
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发布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全国各级法院采取利用媒体宣传或随案发放资料、在窗口部门设置展板等措施,将“五个严禁”的规定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同时通过开设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公布举报电子信箱,开通法官违纪违法举报网站等措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等群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五个严禁”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按照王胜俊院长关于“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关键要在查处上见成效”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派出督查组,对各级法院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对违反规定的案件一查到底,对查证属实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迁就。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处理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干警319人,其中,12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31人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或受到其他处理。
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新时期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与自我完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始终坚持司法改革的成效由人民评判,司法改革的成果由人民共享,按期完成中央部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陪审员制度改革、执行制度改革、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等5项司法改革任务,发布并逐步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一)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
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重点是,改革和完善司法职权的运行机制,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中心,优化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综合管理部门之间、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配置,形成更加合理的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
——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管辖权上提一级,并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设立相应机构,充实审判力量,改革审理程序,制定《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范,进一步明确受理、审查工作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完善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规范和完善审判组织职责,对于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机构设置、运行方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的组成、职责、考评机制、免责情形等作出规范,加强了合议庭和承办法官的职责。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明确其审判案件的范围。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独特优势,努力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助力作用。2009年,全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由5.7万人增加到7.7万人,全年参与审判案件63.2万件,同比上升25.1%。
——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意见,制定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分权制约、执行听证等工作制度。通过高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化制约,科学界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了首届特约监督员60名;成立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完善联络工作组织保障;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例会制度,完善记者旁听开庭机制,从多方面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为其采访和舆论监督活动提供方便。
(二)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文件,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有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将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等15个常见罪名纳入量刑试点范围;要求人民法院应保障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的相对独立性;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等,确保量刑的公开性和说理性。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20多个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三)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以人为本,享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人民法院工作意义重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诸多新的举措,不断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各级法院为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以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等形式,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构建符合国情的调判结合工作机制。人民法院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确保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目标。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来,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 “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2009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几十年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法院认真贯彻“黑龙江会议”精神,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重视立案调解,尽可能将一些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化解在开庭之前。与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对不能调解和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及时依法裁判,充分发挥裁判在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惩恶扬善中的积极作用。为发挥人民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河北、四川等地法院在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成效显著。
——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完善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开通853个电子信箱,拓宽民意采集途径。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进一步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联络工作,促进工作交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减、缓、免交诉讼费的工作,解决当事人无力缴纳诉讼费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增强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参与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因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提供适当经济救助,努力减少被害人损失,化解矛盾,促进和谐。2009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7.6亿元,为一些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提供救济金。
——完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2009年,全国法院积极探索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方式,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黑龙江、湖南、陕西等地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的速裁庭,注重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缩短办案周期,效果良好,被称为“诉讼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