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布的具体司法指导意见。作为一个民事审判法官,一定要强化定分止争意识,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
调解,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负责解决纠纷的机关或者组织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根据调解活动是否为人民法院所主持,民事案件的调解又分为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两大类。其中,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时主持的调解叫诉讼中的调解,也叫法院调解,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争议的一条途径,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减少对抗性,而且诉讼程序简化,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特别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判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切实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但也不能为了片面追求调解而损害司法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才能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寻求即使判决结案也能取得和调解结案一样的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呢?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平衡好各方的权益,把握时机,在充分调解的基础上适时地作出判决。
一、保障程序公正
正当程序是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的,是对执法者外在的和最基本的要求,它保障了整个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并让当事人感知和判断实现权利的正当与否。可以说,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所以,我们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规范送达、权利义务及举证期限的告知、证据交换等诉讼中的每一环节,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行使,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待遇与氛围,从而从心理上让当事人自愿调解解决纠纷。
二、以理服人,化解双方矛盾
法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参与到诉讼中,并不是说无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独自判案,而应设身处地站到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特别是当事人情绪激动时,不要急于进行调解,而应在双方冷静后以法以理服人,争取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的诉求。解释法律,让当事人明白诉讼。官司诉诸法院,就是为了讨个公道,要个说法,法官在进行调解时,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法律,阐述诉讼调解的优点,让当事人理智自愿地接受调解,使当事人调解得明明白白,履行得心甘情愿。
三、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了解他们真实的诉讼动机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的不同情况,其心理差异是很大的,有的是因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和社会舆论对自己的不公正,希望通过诉讼改善自己的境况,有的是因为自己在主观上受到某种压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气官司”,这类案件,从形式上看是普通的钱财争执,而实际上起因并非主要为钱财,而是为了发泄不满;还有的是基于自己的婚姻关系十分痛苦,实在无法和对方相处急于通过法院解除自己的痛苦,对于此类案件,往往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不会过分计较。法院在处理争辩时要善于“察言观色”,找准双方争执的焦点,缩小分歧,息讼止争,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了解他们真实的诉讼动机,有利于我们在调解无效作出判决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防止双方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切合实际,漏判错判。
四、正确实施审理策略,把握结案时机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他们往往在情感上互相对立,权益上争议较大,这都要求法官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正确实施心理策略,引导双方当事人说真话,促使案件事实清晰化、明朗化,并通过诉讼促使他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纠正一些模糊认识。同时把握好结案时机,有些案件处理的快一点社会效果比较好,当事人能接受。而有一些案件,当事人需对一些法律上的事实或面临的结果有一个认知接受的过程,所以处理的慢一些,社会效果才会好。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结合案情,切实把握好“冷处理”与“热处理”的关系,把握好度。这样做,有些案件即使没能调解结案,对将来的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也大都能接受。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