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邹征优)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授权不明和规避监管,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的《潮爆大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在中国内地不能合法行使。
2007年秋,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电视连续剧《潮爆大状》上传在其运营的萍乡广电宽带网供网络用户点播观看。经北京网尚公司申请,2007年8月28日,公证机构就萍乡广电传播《潮爆大状》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北京网尚公司认为,萍乡广电将电视连续剧《潮爆大状》上传至萍乡广电宽带网供网络用户点播观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09年4月13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萍乡广电立即从萍乡广电宽带网删除电视连续剧《潮爆大状》;在萍乡广电宽带网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萍乡广电系江西广电的分公司,依法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民事责任应由江西广电承担。
萍乡广电、江西广电共同辩称,对涉案作品公证保全的时间是2007年8月28日,2007年10月萍乡广电收到北京网尚公司的律师函后即把涉案作品从萍乡广电宽带网删除。北京网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电视连续剧《潮爆大状》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VB公司授权与北京网尚公司期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北京网尚公司无权就未得到授权发生的事宜向萍乡广电、江西广电主张权利,因北京网尚公司不具备权利主体和诉讼主体的资格,其诉求应予驳回。
南昌中院认为,北京网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拥有权证明书》属实,TVB公司系电视连续剧《潮爆大状》的著作权人。北京网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能证实TVB公司将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影片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授权给北京网尚公司,结合北京网尚公司与TVB公司签订的《VOD协议》及附件,因附件三《影视作品之片单》目录中没有《潮爆大状》的片名,北京网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的《潮爆大状》已取得TVB公司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
南昌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网尚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江西高院审理认为: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证明,TVB公司于2006年拍摄完成电视连续剧《潮爆大状》并拥有该片所有版权。2007年3月7日,北京网尚公司与TVB公司签订了《VOD协议》和三个附件,TVB公司将拥有合法版权戏曲类和电视电影类的电视节目,独家授权给北京网尚公司在中国内地在互联网之北京网尚公司网站内以VOD点播服务形式提供影视作品给用户点播之权利,附件三《影视作品之片单》中没有《潮爆大状》节目。2007年9月17日TVB公司出具授权书(二),将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影片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授权给北京网尚公司,授权期限为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授权期限内,北京网尚公司有权负责上述影片于中国内地之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该授权书同样未明确《潮爆大状》的授权。
北京网尚公司从TVB公司进口涉案电视剧《潮爆大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国家文化部颁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未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即使北京网尚公司获得涉案电视剧《潮爆大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但该信息网络传播权从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口到中国内地未得到文化部批准、未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该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网尚公司在中国内地不能合法行使。
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网尚公司的上诉请求。
图为涉案音像制品的DVD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