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布图设计授权文件所确定的三维配置为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情
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矽威公司)享有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源之峰公司)与华半公司订立协议开发1360集成电路。被告对原告销售的PT4115芯片进行了反向剖析,获取其具体电参数、元器件结构、尺寸和内部构造等数据,形成1360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提供给华半公司,获得10万元设计费。华半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1360管芯并优先销售给被告1360管芯67407只,被告将管芯封装后,编码成6808、6807等系列集成电路向市场销售获利50915.06元。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制作的布图设计及其销售的集成电路含有的布图设计均与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涉案布图设计相同。因此,被告依其与华半公司的协议开发1360集成电路,通过反向剖析的手段,复制了原告涉案PT4115布图设计的全部,并提供给华半公司进行商业利用,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构成对原告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同时,被告为商业目的,销售了含有其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也构成对原告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2010年8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36535.06元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此案为全国首例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件,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相同布图设计的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布图设计授权文件所确定的三维配置为准。权利人所提交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或者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均可用于确定这种三维配置,且三者所确定的布图设计和保护范围是相同的。
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中电子元件与连线的三维配置,集成电路是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产品。相同的布图设计应当是执行相同电子功能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与连线的三维配置相同。当对以下各种情形比较后均相同时,可以认定布图设计相同:一是比较功能,如果功能不同,则布图设计不同;二是比较性能,如基片的材料、集成规模、元件数量等等;三是比较布局、元件、连线在基片上的分布,包括各层分布及本层分布;四是比较连接状态、元件的连接,元件与连线的连接、输入输出连接等等。
布图设计有不同的表现载体,对比的对象这样确定:一是集成电路之间进行对比,这样最直接;二是图样之间进行对比;三是光刻掩模版之间进行对比;四是其他形式的对比,如包含布图设计全部信息的电子版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进行对比;五是交叉对比,如图样与集成电路、光刻掩模版与图样、光刻掩模版与集成电路等。只有双方均采用相同的制造技术、工艺、条件制造集成电路时,除集成电路外的其他对象才可以用来对比。
对比技术难度大,法院一般无法进行直接对比,应当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或法院确认的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应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法院固定被告的光刻掩模版与原告备案样品进行对比,并确定了鉴定机构,被告后来放弃技术鉴定,承认布图设计相同。此系被告对己方不利事实的自认,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且其与原告提交的技术鉴定报告相互佐证。故法院认为,1360管芯与PT4115集成电路两者的三维配置相同。
2.侵权责任的确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案,复制布图设计的行为仍在继续的应立即停止。不过在商业利用阶段,复制布图设计的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实际已停止复制行为。
关于侵权产品是否应当销毁。《条例》没有明确。考虑到反向工程的规定,停止侵权后销毁该布图设计不符合法律的宗旨;另一方面,集成电路作为产品,更多是使用于其他设备、产品中,销毁侵权产品没有可行性。结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来看,销毁侵权产品没有法律依据。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随着替代产品的竞争,价格波动甚至利润下降亦属正常现象,研发、推广成本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难以明确。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原告主张的侵权期间利润的下降、研发与推广成本等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而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计算依据。
《条例》没有酌定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确定了酌定赔偿的原则,我们理解,基于与专利法、商标法同样的道理,酌定赔偿原则同样应当适用到布图设计权。
本案案号:(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