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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6-5 23:04:34
--  张贴开除决定侵犯员工名誉权
张贴开除决定侵犯员工名誉权
公司被判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000元
2010-6-3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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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公司因张贴含有诋毁、降低对员工社会评价内容的开除决定,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员工孟某的名誉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孟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原告孟某原系被告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2008年12月,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客户加工09款阿依莲时装女裤时,原告孟某向前来该公司拿布料裁片外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孙某提出能否帮忙做条裤子。后孟某又找该公司裁剪房主管周某表明想为女儿裁条裤子,并声称已和阿依莲跟单的师傅说过。周某未向被告公司领导汇报,径行多裁黑色和棕色各2条计4条阿依莲女裤裁片,将其中1条黑色裁片交公司技术科封样,另外3条女裤裁片放在裁剪房。

  2008年12月18日,当孙某到服饰公司拿布料裁片时,周某便将放在裁剪房内的上述3条女裤裁片连同4米多衬子交给他,并要求孙某帮忙再多做几条。

  被告徐州某服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邓某到孙某服装加工点收棕色成品服装时,发现了黑色女裤裁片,就质问孙某,孙某便如实告诉邓某。邓某遂将上述3条阿依莲女裤裁片带回公司,在分别责问原告孟某和周某后,责令他们分别书写一份检讨。

  2009年1月16日,孟某因其母亲患病,请假一周。1月22日,孟某向被告递交辞职报告。此后不久,孟某发现该公司在公司院内公开张贴《关于对仓库保管员孟某的处理决定》,内容为:“仓库保管员孟某春节之前,无视厂纪厂规,擅自离岗……在阿依莲外发过程中,私自拿公司的面料让外发加工商为其个人做衣服。此事虽然给予了经济处罚,但其行为公司不予原谅。为此,经公司研究……给予孟某开除出厂……停发元月份的尾欠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没有尽到自己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滥用自己的权力,在没有事实依据及未经有关法定机关认定原告孟某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该公司内部张贴含有诋毁、降低原告社会评价内容的《关于对仓库保管员孟某的处理决定》,违背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客观上贬损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玉宝 尤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