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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aw-credit
--  发布时间:2010-11-10 14:38:27
--  韩大元:律师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韩大元:律师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09时15分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韩大元    
 
  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是最近几年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目前我国有六百多所院校开办了法学专业,学生总数达数十万人,法学教育蓬勃发展。但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处于较低位置。在教育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更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高等教育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和创新人才。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培养我们的法律人才?本刊特开辟《中国法学教育院长谈》栏目,邀请各院校法学院院长畅谈法学教育,以期对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思路。

  人物名片:韩大元,1980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1984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1990年到1992年赴日本留学,师从日本宪法学家阿部照哉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并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等职。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中国法治建设事业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律师在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律师人数已达到19万人,选择律师作为就业趋向的法科学生人数在逐年增加。而目前的法学教育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培养学生进入律师行业的要求,律师教育还没有成为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中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将律师教育概念引入到法学教育的体系之中,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与规律,及早地开展律师职业教育,建立与律师职业发展相配套的律师职业教育培养机制。

  何谓法学院校的律师教育?就是在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中着力培养学生以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精神与视角思考法律问题,了解民众的生活,培养人权文化与意识;让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具备律师的专业精神、思考方式与行为方式;特别注重律师职业技能的培养,使其具备过硬的律师职业技能;培育学生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观与认同感。律师教育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律师教育就是培养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学生,提高专业化的能力;而广义的律师教育是面向全体法科学生开设的律师基础实务等方面的教育,为未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务员、法律顾问等职业打下必要的专业基础。

  在法学院校开展律师职业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来律师群体坚定的法治信仰和理念。律师是法治事业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是法律共同体不可缺少的成员,也是法治价值社会化的重要纽带。律师必须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道德素质与人权意识,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实际上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实现社会正义,实现以公权力制约为核心价值的宪政精神。通过律师教育要培养学生树立现代律师基本信念,作为精通法律的人,律师除了能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外,还应履行推广法治理念、推进司法改革、关注弱势群体、开展公益服务等社会责任。律师教育所强调的法治理念的培养,不仅仅是针对将来从事律师职业的学生,更是着眼于影响未来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旨在培养法科学生坚定的法治信仰和法治理念,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在法学院校开展律师教育,有助于从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良性互动。律师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专业精神,使他们毕业后成为合格的律师,实现法科学生从理论学习到实践操作的对接。人大法学院和律师学院聘请了执业经验丰富、业务专长突出、热心教育事业的律师和法律界精英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创造条件。

  在法学院校开展律师教育,有助于培养国际型法律实务人才。全球化背景下,法学院和律师学院为学生提供律师实务教育也应有更高的国际化目标和标准。我国需要培养出一大批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精通国内外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在国际舞台上熟练运用专业知识维护国家利益的高水平法律人才,特别是国际化的律师人才。这些也是未来我们实施律师教育、培养律师人才的重要任务。

  在法学院校开展律师教育,有助于转变法科学生就业观念。目前法学院学生在就业目标选择上,还存在过分看重公务员职位的现象,而明确选择律师职业的学生比例还不高。从律师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务员,是法律职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司法腐败,也有利于解决法律人才分布不平衡现象。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法律职业的准入途径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既然具备这个统一的前提,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之间的人员流动应当具有适度的开放性,允许高素质的律师进入到法官、检察官队伍,畅通法律人才的流动和交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