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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20 21:47:00
--  李公明书评:政治无道德即是社会的毁灭
李公明书评:政治无道德即是社会的毁灭
2010年01月18日 09:23东方早报
2009年是公民社会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一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制衡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清晰地凸显出来。权利与权力的制衡关系是宪政和法治的核心问题,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法治化有很重要的价值意义和作用。然而,在目前公民权利的诉求中,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常被忽视。张千帆、葛维宝编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译林出版社,2009年12月)一书收入了中国与美国学者的多篇论文,论题涉及理论原则、自治及其宪法界限、地域歧视、财政分权、行政关系等方面,其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毋庸置疑。

其实,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对联邦主义的认识和讨论就一直在民间思潮中存在,其原因当然是与对长期以来的单一制中央集权模式的反思有密切关联。然而,由于法治意识滞后及现实发展的曲折而未能在央地关系法治化的层面上展开更深入的讨论和推行改革。该书编者在序言中说,这是国内第一本关于央地关系法治化的学术著作,亦可见在这个事关国家政治的核心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欠缺。所谓的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就是既要求在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时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同时要求双方严格遵守这种关于权力的划分。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权力划分的背后有着价值观念的正当诉求。该书第一部分七篇论文所阐述的都是属于理论基础问题,其中美国学者对联邦主义的理论和制度设计所作的论述尤其值得借鉴。杰弗里·斯通的论文着重讨论了联邦主义的价值观,其中之一是“促进民主”:“州和地方政府为人民提供了直接参与到对他们的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的政府活动中的机会。这种参与将使得他们成为某个版本的民主理论所珍视的积极公民,而不是遥远的中央政府的被动客体。”另外就是“防止专制”:联邦政府假如变为专制、独裁的话,所带来的压迫肯定会比某个州所能带来的更严重和更持久(第11-12页)。中国学者杨海昆等也在论文中明确提出,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必须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标,划分权力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基础。“对于民众来说,地方权力较之中央权力具有更多的直接性、利益关联性。因此,民众更期盼地方权力带有一定的民主性和自治性,从而更有利于公民权利的行驶和实现。”“由于地方自治制度符合宪政的民主、自由与分权的精神,所以它也是实施宪政的制度性保障之一。”(第152-155页)。本来这些都是很显明、很基本的价值诉求,但是在几十年来我们所目睹的央地关系起伏变化与权力收放的循环当中却鲜有触及,权力的放与收都仅是利益集团间的强弱势之变,与宪政、民主无关。

当然,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增强地方自治的权力就一定会增强对人权、民主的保障。在至今仍然横行各地的各种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中,往往最先受到伤害的就是宪法赋予这个国家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该书中黄建军提出的尖锐问题是:宪法上的平等权是否允许或禁止存在某些地方差异?这种允许或禁止的标准又是什么?(第250页)谁都知道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种差异明显存在,那么如何在央地关系法治化的层面上逐步消弭这种差异,这与其看作是对地方政府的民主建设的考验,倒不如看作是对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司法体系的考验。在这里,目前还没有可以充分乐观的理由。贺卫方教授为该书写的“结语”认为:儒家的国家观念中根本就没有央地平等的观念,“所以,在这个国家里不大可能产生一种真正的受到人民尊重的、具有崇高价值的司法体系”(第398页)。因此他认为建设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将是极其困难的事情。我想也正因为这样,该书的出版更具现实意义。

与地方自治问题有密切关联的是地方设立议会、推行宪政民主的实践,中国一个多世纪以来曾经有过的地方自治建设和地方议会民主实践的历史和经验教训都是不可以否定和轻易抛弃的。刘建军的《你所不识的民国面相:直隶地方议会政治1912-1928》(广西师大出版社,2009年10月)通过对直隶地方议会的演变和社会历史环境的分析而探索了中国地方宪政民主的发展问题,有重要的意义。书中曾引罗隆基所言:“民元至民十六那段中国宪政的历史,那固然是宪政的失败,但那却是国家实施宪政必经的过程,倘以那段宪政过程中之波折,即断定宪政在中国永无成功可能,那是缺乏历史的眼光。”(第4页)今天看来,所谓的历史眼光不仅仅是对未来的坚执和相信,而且更可以通过对历史的认知——比如,在该书中提到的关于地方议会在自治与国家强权之间发挥的可能作用,以及它是如何在强势政治和军事的压力下沦为花瓶式的点缀机构——而厘清对现实的认识。

张鸣教授在该书的序言中认为,代议制语境下的直隶地方自治从晚清到民国是以下降线行进:清末咨议局时代议员的议政能力和道德水准都比较高,民国后袁世凯时代还差强人意,到后来就成了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议会成了传声筒和与行政机关分赃的场所。我们可以说,这条下行线是中国现代宪政民主史最大的耻辱、最触目的伤疤。为什么会这样?深层次的原因当然是复杂的,研究者的观察角度也是多元的。台湾学者张朋园教授早在多年前写的《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湖南省,1860-1916》(“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2月初版)中就说过,清季中央权力尚能维系,咨议局之建立虽然困难重重,但大体尚能逐步展开、如期诞生;而民国以后由于中央不稳,省议会的选举就格外困难而且弊病丛生;反之,地方代议政治的无力亦大大地涣散了地方对中央的向心力(第166页)。应该说,这种阐释对于清末民初的社会政治环境是有效的,但是却不能由此得出历史的直线类推图形。在这里,除了对强势权力的正负面作用要作具体的分析以外,关于政治道德问题的重要性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张鸣的序言谈到,与那条下行线相伴的是道德操守的沦丧:政治参与越深,道德就越败坏;凡是有点操守的人,必定被淘汰。多年来我们反对道德治国,但绝不等于可以放任政治运作中的道德沦丧,绝不等于可以放弃对于政党集团和政治人物的道德批判。由此,想起了法国十九世纪政论家路易斯·博洛尔在那本至今仍足以使无良政客畏惧的名著《政治的罪恶》(蒋庆等译,改革出版社,1999年4月)的最后引的拉贝莱(Rabelais)的一句名言:“学问无良知即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即是社会的毁灭。”